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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者可署名吗

1999-10-30 来源:生活时报 佟丽华 我有话说

1997年5月,姜某独立创作电视剧《你知我心》。1997年7月,某电视台开机摄制电视剧《你知我心》,后来改为《爱到尽头》。该剧摄制过程中,姜某任编剧兼制片主任,因摄制组内部发生矛盾,他离开了摄制组,该剧于1998年元月停机,在电视剧后期制作期间,某电视台对《爱到尽头》作了形式上的修改后,在电视剧字幕“编剧姜某”之后署上了修改者黄某、李某之名。该剧于1998年7月制作完毕,8月初某电视台播映。原告姜某认为擅自署上修改者的姓名,其行为已构成侵犯编剧的署名权,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某电视台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损失。

1998年8月24日,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原告将作品交给某电视台摄制,该电视台有权作出必要的修改,因原告也承认电视台对剧本未作实质性的修改,因其人也参加了电视剧的拍摄工作,所以被告对原告未构成侵权。关于修改者的署名,因在该电视剧的后期制作中,电视台曾多次邀请原告参与制作,原告置之不理,且后期制作又需进行的情况下,才独立完成。而且后期制作中所做的修改,也未超出该剧本的本意,电视台出于对新作的修改负责起见,署上修改者姓名,因未取得原告许可,在行为上有不妥之处,应负相应责任,但原告以被告署了剧本修改者之名而起诉被告侵犯该编剧的署名权,是缺乏法律依据的,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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